由于政府在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前会进行土地权利来源的调查和审核,一般而言,当事人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后,土地权属已经清楚、明确,无需再行申请确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亦明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争议土地已经登记发证,明确了使用权主体,不宜再作为权属争议受理,如果当事人认为政府颁证行为错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1361号)